德阳科贸职业学院中职部,一所以升学为目标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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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科贸职业学院“三人行”导师工作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逐步完善德阳科贸职业学院导师制的管理体系,让导师制在全院育人的实施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依据德阳科贸职业学院“三人行”导师教育活动方案及2018级新生早晚自习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报名参加我院导师制的教职员工及获得学院认可的全体导师。
第三条 导师管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同时符合德阳科贸职业学院人事管理的相关的要求。
第四条 导师管理需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 导师以本职工作为主,兼顾导师工作;
(二) 保障导师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三) 考核依据充分,公平、公开、公正;
(四) 目标管理原则。
第五条 导师管理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导师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导师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导师工作中。
二、 报名及选拔
第六条 导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我院正式员工;
(二) 思想政治合格;
(三) 三观端正;
(四) 关爱学生;
(五) 能够在学习、兴趣爱好、生活、工作、专业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或引导。
第七条 报名
(一) 符合要求的员工可填写《德阳科贸职业学院导师申请表》(见附件1);
(二) 在学院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将申请表交给本部门负责人;
(三) 本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提交学院人事主管部门;
第八条 选拔
(一) 由学生工作主管院领导、学生处负责人及人事处负责人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和评估;
(二) 面试合格的人员,由人事主管部门在全院进行公示;
(三) 公示通过的导师名单,由人事主管部门通告所在部门,并通知本人。
三、 报到与培训
第九条 按要求在学生工作处报到,并领取相关资料;
第十条 按学生工作处的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导师的基本要求;
(二) 导师的工作内容;
(三) 导师的工作纪律;
(四) 导师工作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培训合格的人员,由学院人事主管部门发放导师聘书。
四、 团队组建
第十三条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向学生公布导师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生填写加入导师团队的申请表;
第十五条 由学生处和导师共同决定学生团队的名单;
第十六条 辅导员通知学生参加导师组织的第一次团队活动;
第十七条 导师组建团队并建立团队微信群或者QQ群。
五、 工作开展
第十八条 正常情况下,导师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团队活动;
第十九条 导师组织活动提前三天,填写《学生活动审批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工作处为团队活动协调相关场地和物资;
第二十一条 活动结束之后,由导师向学生工作处提交活动总结或者简报;
第二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导师每周参加一次学生素质选修课(早自习)的组织或授课,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六、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组织学生团队活动必须符合学院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得传播反党、反社会、背叛国家的相关言论或举办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允许,不得组织学生团队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允许,不得组织学生团队校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不允许组织盈利性质的学生团队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每个学生团队的活动经费预算为500元/年,超出500元的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
第三十一条 关爱学生,在组织学生团队活动或者与学生团队沟通交流的过程中,积极引导和教育学生;
第三十二条 若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学生工作责任事故处理办法》或者《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七、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工作考核
(一) 导师考核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考核结果按月反馈给导师所在部门,同时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 导师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学期考核、年度考核三部分。月度考核由工作态度40%+活动组织情况30%+早晚自习情况30%组成(见附件2“导师月度考核表”)。学期考核由月度考核学期成绩60%+学生评分20%+主管部门评分20%组成(见附件3“导师学期(年度)考核表”)。学年考核由学期考核平均成绩80%+年度成果展示20%组成,年度成果展示由学院领导和各部门领导组成评委组进行评分。
第三十四条 奖惩
(一) 根据导师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成绩,给予四个评级,分别是优秀10%、合格60%、基本合格20%、不合格10%。
(二)学期优秀者,颁发学期优秀导师荣誉证书,并给予500元奖励;年度优秀者,颁发年度优秀导师荣誉证书,并给予1000元奖励。
(三) 考核优秀者,在职称评定、部门评优、学院年度评优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 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与本年度学院评优、职称评定、部门评优等活动,并由人事主管部门取消导师资格。
八、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截至2019年7月。